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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REACH附录XVII新增对甲醛及甲醛释放量的限制

栏目:行业资讯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9    点击数:8402   【

2022年5月,欧盟委员会起草法规,以修订REACH法规(EC) No 1907/2006附录XVII,增加有关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项,具体如下:

1. 在法规生效之日的36个月后,在物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,如果在附录规定的测试条件下,物品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以下限值,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:

(a) 针对木质物品和家具:0.062 mg/m3;

(b) 除木质物品和家具外的物品:0.08 mg/m3。

以上限制不适用于:

(a)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,仅供室外使用的物品;

(b)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,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,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物品中释放的甲醛;

(c) REACH法规(EC) No 1907/2006附录XVII第72项范围内的物品;

(d) 法规(EU) 528/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中的物品;

(e) 法规(EU) 2017/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;

(f) 法规(EU) 2016/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装备;

(g) 法规(EC) No 1935/2004范围内的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;

(h) 二手物品。

2. 在法规生效之日的48个月后,在道路车辆的内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,如果在附录所规定的测试条件下,车辆内部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0.062 mg/m3,则该道路车辆不得投放市场。

以上限制不适用于:

(1)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,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,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车辆内部中释放的甲醛;

(2) 二手车辆。

国内外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对比